修辞规定了我们的思维方向,也改变了我们的思考方向。
它通过劳动者自身的团结一致改变缔约双方的力量对比,实现对劳动者权利的自我救济。而当前我国劳动法学界一般认为劳动保护只是要保护后者—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农民工迫于就业的压力,担心失去工作机会,环境再恶劣也要忍耐。罢工是劳动争议尖锐化和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团体行动。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而且国家和社会福利所占比重也在逐渐增加。还有的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最大利润,不采取或者降低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且不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7]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当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来说,它也是对历史上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源泉。
因为长期以来不仅社会主义的实践是人治的,在观念上,也强调社会主义是人治的。何为良法?现代社会对此已经达成共识:这就是体现现代法律普适性价值的法律,这就是在人的尊严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价值:自由、平等、正义等等。我们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在我国,这就是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也就是说,法律以外没有利益决定。[7]如果从1996年的法治大讨论开始起算是十四年,从1997年15大决议开始起算是13年,从1999年法治入宪起算则才短短的11年。
[2]在2007年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四点要求,其中一点就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7年发文专门论述了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设想。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的政策、纪律、社会自治规范等)与法律冲突无效。法治必须有制度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包括认同法治基本制度的观念,例如:权力牵制观念、司法独立观念等等。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实施。重者是相互冲突,失去规范意义。这是任何法治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顶端,一切其他法律违反宪法无效。
[12]为了防止官员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马克思领导的巴黎公社除了实行普选制以外,还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任何权力(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贯彻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力的原则。
进而,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理念,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得首先从什么是法治开始。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经验上面讨论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包含的概念逻辑,这里要说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经验的关系。
这告诉我们,阐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先正确阐述法治理念。这一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一般法治观念所具有的经验上的同一性。立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人类基本价值准则。[5]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1页。从概念逻辑上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理念的下位概念。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应当特别强调,虽然法的至上性理念和良法理念都是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法的至上性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至高理念,在走向法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应当首先强调法的至上性。[4]如果说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底线,则良法则是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契合点。
否认一般法治理念,就是否认法治理念的经验基础。这里体现的还是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原则在司法裁量权中的体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的至上性是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与尊重法的至上性,良法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
[6]1894年1月3日,卡内帕请求恩格斯为《新纪元》周刊找一段题辞,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别于但丁曾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12]恩格斯:《致康·施米特(1890年10月2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6页。相反,应当对一时一地的经验进行认真反思。即是说,作为知识,法治理念不属于认知世界的科学知识,而是与实践理性相关的知识,它命令人们应然行为。
[8]《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行20周年时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首先是实施宪法。
没有法律的至上性,法治便无从谈起。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它的基本价值与共产主义无异。
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法治在建设国际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任何国家权力(包括各种实质上以国家形式出现的社会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约束,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理念的法治,法制的存在是其前提,但是它却高于法制。第四,法的安定是法之良的重要内容,缺乏至上权威的法律不可能是保持其安定性,因而也不可能是良法。这告诉我们,任何非法治理念的东西绝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与任何非马不可能是良种马是一个道理。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说: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树立了法性观念的人不承认缺乏法律德性的法为法。以个别利益代替社会利益并加以法律化是人类社会长期的罪恶之一,马克思恩格斯甚至将此作为国家的特征: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
对于宪法的至上性问题,我国党的领导人是有明确的认识的,在党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不仅要将它规定为原则,而且有能力实现它。
[14]没有特殊利益的说法虽然过于理想化了,但是,真正的工人阶级代言人应当以此自律,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它。[2]参阅肖扬:《论宪法的实施——纪念宪法颁行25周年》,《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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